试点地区税制转换全部实现 "营改增"渐入佳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3-02-22
摘要: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在全国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 营改增 )试点。随后,在2012年的9月、10月、11月和12月,试点范围先后扩展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深圳、厦门、天津、湖北、浙江和宁波11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产业升级形势喜人
  “营改增”的影响,并非仅限于减轻相关企业的税负,更深远的意义在于促进了整个国家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营改增”更充分地体现了增值税的中性优点,通过延伸抵扣“链条”,进一步鼓励市场主体在公平竞争中充分发挥潜力、做大做强。受此利好影响,北京、江苏、安徽和福建等省市试点不到3个月,就有不少大型企业计划或已实施了主辅分离。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营改增”后,该公司有针对性地采购试点地区的运输服务、广告设计服务和审计咨询服务,2012年11月税负较去年同期下降40%,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目前,企业正计划抓住“营改增”试点的机遇,细化分工,将研发部门改制为独立的科研服务公司,扩大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的范围。

  在制造业大省浙江省,由于下游企业要求获取进项抵扣发票,因此服务业企业要求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积极性很高。据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浙江省有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12.1万户,比2012年11月底新增1.64万户,其中有1.13万户企业属于在试点运行期间增加的试点服务业务项目。同时,由于小规模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税负明显下降,很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大企业将研发类的业务设立为小规模企业,以便部分业务享受低税率,由此导致新办企业大量增加。据统计,2013年1月,浙江省增加“营改增”新办企业7000多户。

  此外,由于“营改增”对试点企业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实行零税率,实现了与国际税收惯例的接轨,使国内服务业企业与国外企业处于更加平等的竞争地位,既有效提高了服务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增强了企业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能力。受此利好推动,2012年,在全球经济低迷的情况下,上海市新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50多家,投资性公司25家,研发中心17家,实际利用外资逆势上扬,增长20.5%.

  北京市国税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9月1日该市“营改增”上线时,试点纳税人是10.3万户,年内新增试点纳税人10.2万户,其中:4.2万户为新办登记企业,类型包括一般纳税人1252户,小规模纳税人40353户。从行业分布看,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这三个行业新增户数占比最高,三者合计占比83%.另有6万户属于非试点纳税人在税制转换后新增应税服务业务,或经税务机关多次政策宣传和培训后申请纳入试点范围。北京市“营改增”以来的各月,文化创意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的“营改增”收入贡献始终排在前两名,且入库税额保持了逐月的较高增长。

  而在福建省,随着参与试点的各行业发展提速,试点增值税收入亦“水涨船高”。截至2013年1月18日,全省“营改增”纳税人(不含厦门,下同)已达31192户,试点以来新增试点纳税人6641户,增长27.05%.其中,现代服务业发展迅猛,纳税企业增加6196户,增长30.15%;运输业净增加446户,增长11.14%.反映在税收上,是试点行业增值税收入的显著增长:与2012年11月相比,12月应纳税款环比增收5478万元,增长35.23%.

  正是基于上述事实,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营改增”试点1年来,成效比预想的要大,影响比预想的要广,反响比预想的要好。

  各界期盼好上加好
  2013年1月下旬,就“营改增”下一步的进展和走向,本报记者分别对12个试点省市的纳税人进行了调查采访。结果发现,对于下一步改革,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界有着惊人一致的愿望:那就是加快全国“营改增”整体进程,尽快拓展“营改增”试点的地域范围和行业范围,由此彻底解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税制不统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去年底以来,福建等地国税机关多次以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等形式展开调研,评估分析“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效应。从调研结果来看,纳税人关注的首要焦点就是希望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试点改革行业和范围。比如有人就提出,“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是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营改增’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有利于积累经验,稳步推进,也造成了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税制、税负和征管等方面的不平衡与差异,导致经济税源转移、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复杂等问题。”为公平税制,这位人士建议在国家和地方财力许可的基础上,加快试点步伐,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改增”,减少税制变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与之相呼应的观点来自南京一家大型海运公司。该公司财务经理表示,希望金融保险业和建筑业能尽早加入试点范围,因为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的扩大能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也能提高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而武汉市江都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徐新胜则认为,近年来,随着工资待遇水平逐步提高,企业人力成本逐步提高,不少企业呼吁人力成本也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但是人力成本不好量化,谁都可以说自己的人力成本很高。建议国家继续完善增值税“链条”,将眼下可以量化,但仍纳入抵扣范围的成本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例如房屋租金等;不能量化的成本,国家也可以制定相关标准,慢慢纳入增值税抵扣范畴。

  记者了解到,自从“营改增”试点以来,部分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和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上升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和舆情关注的焦点。针对于此,一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如有人提出,解决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上升问题,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一是加快推进路桥费改征增值税,增加有效抵扣。二是对超过一定税负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实行每月据实申报,按原税负预缴,按年度结算税款的计算缴纳办法。

  除了运输企业,融资租赁企业也是“营改增”后税负上升较多的一个群体。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最大的融资租赁公司之一,2012年全年,企业共缴纳增值税1.1亿元,享受增值税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补贴政策后,企业实际退税6800万元,相比以前缴纳营业税(按营业税口径计算应纳税3000万元)时负担增加不多,但让企业担心的是,2012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其中第8条明确,租赁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租赁公司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最新通知里确定的税负口径补贴的话,今后企业税负将是2012年的2倍,“营改增”之前的近3倍。为此他希望,国家能继续维持已实行一年的税负测算方法,避免企业税负出现明显波动。

  而针对“营改增”试点中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票按3%征收增值税,接收方可按专票合计金额乘7%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江苏、天津、湖北等多地的基层税务人员都表示了自己的担心。他们表示,该项政策具有“逆调节”的作用,会鼓励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化整为零,不利于其做大做强,同时征抵之间的税率差带来较高的虚开发票风险,建议实行开3%抵3%政策,规范代开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他们还建议,“营改增”在全国推广后,应尽快取消差额征税规定,因为该规定作为减轻营业税税负的过渡性政策,试点期间为平衡试点和非试点地区的政策予以保留,也给虚开专用发票创造了空间,是“营改增”纳税人发生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的重要原因。

  此外,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等专家学者认为,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无论是地区范围的拓展,还是不同产业的扩围,都会影响到地方财政的平衡和地方税收体系的完整。有专家建议,未来国家应抓住契机,同步开展财政体制改革,将“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回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对地方因“营改增”而减收的部分通过财政结算的方式弥补全额,以调动地方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并可以从制度上消除地方“改征增值税”收入“虚报空转”的可能性。

  (本文撰写:记者 史晓龙 厉征 刘进 周明俊 周建华 徐云翔 彭建军 朱彦 叶生成 黄坚 曾霄 孙文胜 苗睿 通讯员 王静 吴成刚 王芳 蔡敏 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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