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税收协助条例审议通过 泄露涉税信息将被处分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朱薪雨 郝园园 人气: 时间:2013-11-03
摘要: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青岛市税收协助条例(草案)》。记者了解到 ,由于纳税人数量增长较快、差异颇多,存在跨地区、跨行业等复杂因素,税收征管难度大、成本高,且税种较多...

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青岛市税收协助条例(草案)》。记者了解到 ,由于纳税人数量增长较快、差异颇多,存在跨地区、跨行业等复杂因素,税收征管难度大、成本高,且税种较多、税源零星分散,大量涉税信息掌握在第三方手中,单靠税务机关很难做到应收尽收。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针对税收协助的地方特点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对《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有益补充和深化。

此外,《条例(草案)》提出,对零星分散的税收事项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记者了解到,由于纳税人数量增长较快、差异颇多,存在跨地区、跨行业等复杂因素,税收征管难度大、成本高,且税种较多、税源零星分散,大量涉税信息掌握在第三方手中 ,又缺乏全面、及时、准确的涉税信息和协税护税的支持,单靠税务机关很难做到应收尽收。为避免相关单位指向不清,《条例(草案)》将目前涉及的32个相关单位,逐一列出,予以明确。

此外,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事项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城市居民社区和农村零散税收,车船税和个体客货运输业税收,零散建筑施工、房产交易、房屋租赁、装饰装修业税收,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税收,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税收,银行借贷合同税收以及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

在审议《条例(草案)》时,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将“税务机关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依法用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修改为:
“税务机关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依法用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不得用于与税收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保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泄露或公开。”

“违反条例规定,拒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的,由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