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承接一垃圾填埋场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耗电。在电力公司开设线路时,要求必须是业主方办理。由于我公司是分包单位,故线路的开通方是甲方,电力公司收费时开具的发票也是开给甲方,由甲方支付。但实际用电是我公司,故我公司与甲方约定将电费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由此造成我公司财务做账时电费成本无发票入账。 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从电力公司取得电力发票,如果发票上的电力由业主和企业共同负担的,业主可就企业负担部分向企业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企业可凭原始凭证分割单入账。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业主应向企业开具发票,业主为临时使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代开发票。企业未取得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地方上有特殊规定,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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