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试运行期间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4]287号 2014-10-9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试运行期间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通知》中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在《信息表》中承运人或实际受票方名称处加盖印章。鉴于目前我省纳税人端系统未升级,《信息表》暂不通过纳税人端开票系统开具。 二、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表》录入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系统查验(证)通过后,自动生成《信息表》编号,并通过系统向纳税人出具《信息表》,不再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三、代开纳税人需要开具负数货运专票时,应提交《信息表》,代开税务机关通过货运税控系统“红字发票信息表管理”模块获取《信息表》编号,在系统中通过“负数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红字货运专票。 四、省局已将货运税控系统中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权限赋予各市(州)局系统管理员,各地应根据工作岗位需求及时将权限赋予相关人员,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9日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doc 总局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开具通知.doc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