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5]82号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10
摘要:为在新形势下推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加强合作,进一步明确合作事项,规范合作行为,实现合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1.0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

  (四)联合办税服务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税服务,可以优化和整合办税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避免服务差异。

  2.合作目标

  落实纳税服务规范,整合、优化办税服务资源,联合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为标准,梳理联合办税服务事项,加强服务衔接,统一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通过互设窗口、互派人员、互设自助办税设备等方式统筹办税服务资源,或依托政府资源共同设立办税窗口。

  4.鼓励创新

  在有新、改、扩建办税服务厅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建办税服务厅。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网上办税系统技术要求》,统一网上办税平台建设标准,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等技术,互联、整合或共建网上办税服务平台。

  (五)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可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实现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

  2.合作目标

  联合为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和双方相同的定点联系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制定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的方案。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谈签工作,共同做好协议的执行工作。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高层对话、走访企业等服务,共同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共享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和基础信息,及时共享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源基础信息动态变化情况。

  (5)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引导大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工作,共同开展内控调查和测试工作,共同向企业提出税务风险防控建议。

  (六)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企业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服务管理“走出去”企业,可以发挥各自优势,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2.合作目标

  共同建立“走出去”企业清册和服务清单,实现对“走出去”企业的联合服务、联合管理。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交换比对“走出去”企业档案信息,共同建立“走出去”企业清册和服务清单。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积极跟踪研究“走出去”企业主要投资经营地税收法律环境,联合开展政策解读,联合开展税收事项调查,联合应对企业诉求。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加强“走出去”企业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管理。

  (七)联合税收宣传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税收宣传,可以扩大宣传覆盖面,有效提升宣传效果,降低服务成本。

  2.合作目标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宣传重点、宣传口径、宣传方式等方面开展合作。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确定宣传重点、宣传口径、宣传方式。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微博、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发布税收公告、政策解读并及时维护更新。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互联网、媒体等渠道,开展多形式、多方位税收宣传,并进行效果评估,持续改进。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重大税收事项,共同策划和组织实施专题税收宣传行动。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探索建立常态化联合宣传机制,通过整合微博、微信、网站等互联网宣传渠道,实现双方资源互补,促进宣传资源效用最大化。

  (八)联合培训辅导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培训辅导,可以有针对性的帮助纳税人熟悉税收政策,增强纳税意识,有效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2.合作目标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开展培训辅导。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采用问卷调查、在线留言、课堂反馈等形式,共同收集纳税人培训需求。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纳税人实际需求共同编制培训计划,有机整合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期次。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纳税人开展分类培训辅导。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共同加强纳税人学堂的建设和管理,以纳税人学堂为平台联合开展教学讲座、座谈讨论和专题辅导,共建师资队伍,共享培训资源,共同评估反馈培训成效;也可以整合在线和离线资源,实现网上和实体纳税人学堂的互动。

  (九)联合共建咨询热线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积极推进联合共建咨询热线,可以使纳税人全面及时掌握涉税信息,避免热线重复建设。

  2.合作目标

  共同建设以12366热线为基础,网线互通、知识库兼容、服务项目丰富的咨询服务平台。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经共同建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应联合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支持,共同为纳税人提供咨询。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未共同建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应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相互转接咨询电话。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重点联系企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共同开展税收政策预约专业咨询服务。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组建由各税种业务骨干、专家、学者和涉税中介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组织业务研讨,加强交流合作,为服务热线和纳税人咨询提供业务支持保障。

  (十)联合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可以节约调查成本,提高调查效率。

  2.合作目标

  共同开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委托第三方开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共享信息资源,减少对纳税人的调查频次,节约调查费用。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每一年或每两年联合开展一次相关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并加强调查结果分析,据此提出改进纳税服务的措施。

  (十一)联合共建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共建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可以引导纳税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缓征纳双方矛盾。

  2.合作目标

  联合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实现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管理规范化、活动常态化。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吸收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建立联动高效的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纳税人需求,对涉及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共性建议,双方共同研究、及时响应。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充分发挥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联系面广的优势,共同对特定纳税人群体开展专题辅导,对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宣传,畅通征纳双方联系渠道。

  (十二)联合纳税信用评价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纳税信用评价,可以使纳税信用评价更加科学、客观、公正,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2.合作目标

  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对同一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保持一致。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运用统一的指标体系和双方的指标信息,依据统一的评价方式和标准,得出或者协调得出一致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纳税信用的评价和确定,并分别发布评价结果。各自的上级税务机关汇总公布评价结果。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纳税人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信息,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工作。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共同开发纳税信用评价系统,运用同一系统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共同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