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收管理合作 (十三)委托代征税款合作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委托代征税款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优势,节约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2.合作目标 双方互相委托或共同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重点是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款时,双方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委托代征需要调整征管信息系统。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调整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国家税务局征管信息系统;地方税务局负责调整本地征管信息系统。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款,应当使用委托税务机关票据,由委托税务机关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受托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征税款;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受托税务机关票据,由受托税务机关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应共同确定代征人和代征范围,统一培训代征人员,分别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分别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共同优化纳税申报程序,通过互联、整合或共建纳税申报平台,实现纳税人同时在网上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十四)协同管理非正常户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管理非正常户,可以形成管理合力,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纳税遵从度。 2.合作目标 定期交换非正常户管理信息,对一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双方加强沟通协商,并分别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传递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双方都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应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分别采取限量供应发票、评价为D级纳税人、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对单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另一方应敦促纳税人到认定方接受处理。 (十五)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工作,可以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2.合作目标 双方共享定额核定信息,协同开展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 3.方式方法 (1)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用于指导双方协同开展定额核定工作。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定期定额户所在行业、区域等因素,明确定额核定工作分工,分别组织核定工作,初步核定结果经双方沟通协商后,分别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协商明确由一方开展核定工作,另一方直接采用对方核定结果,分别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3)一方发现对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应及时与对方联系协商,并协同做出调整。 (十六)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可以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合作目标 对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按照统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水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研究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水平,制定统一的核定征收办法。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省局制定的核定征收办法和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水平,协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帮助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引导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十七)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可以增强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双方风险管理合作优势。 2.合作目标 协商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确定风险管理合作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指导并协调双方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结合税收形势和外部环境,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 (2)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推送的风险任务,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应因地制宜的统筹安排管理资源,按照统分结合、分类分级应对的原则,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纳入本省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十八)协同开展风险应对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风险应对,可以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形成风险应对的合力,降低税收流失风险。 2.合作目标 对高风险的纳税人,协同开展风险应对。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风险识别和排序结果,分别确定高风险纳税人,并及时交换高风险纳税人名单及风险点信息,双方根据接收的信息分别开展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工作。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书面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受理线索一方,应将应对情况向移交方书面传递。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交换反馈风险应对结果,互相通报风险应对情况。 (4)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税务总局推送的风险任务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应按照风险应对预案要求,统筹安排确定应对方式和应对合作部门,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于共同认定为高风险的纳税人,双方在共同确定应对方式、应对层级和应对部门的基础上,可以联合组建风险应对团队,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十九)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可以进一步帮助大企业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税法遵从度。 2.合作目标 对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中的本地成员企业和双方相同的定点联系企业,联合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年度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安排,联合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计划。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采集涉税信息,统一信息采集范围、内容、标准和报送时间。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享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中的本地成员企业和双方相同的定点联系企业的风险识别信息和共管税种风险指标模型,分别进行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共享识别结果。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统一部署、联合辅导和督促企业做好风险自查工作。 (5)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税务审计工作。对于双方共同认定为现场审计对象的,应共同组建团队统一开展现场审计。 (二十)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资格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资格,可以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外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避免征纳双方争议。 2.合作目标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和处理,应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工作协调一致。 3.方式方法 (1)非居民企业自行判断常设机构资格,并相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合同项目备案和纳税申报。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方对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提出质疑的,或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非居民纳税人已构成常设机构,但未履行合同项目备案和纳税申报义务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对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意见书面予以反馈。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判断结果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分别逐级报请各自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存有异议的,应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协调。 (二十一)协同开展 反避税调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可以强化征管,减少税收流失,提高反避税能力。 2.合作目标 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传递相关信息,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确保工作协调一致。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开展反避税调查时,对涉及对方税务机关管辖税种的,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开展反避税调查时,对同时涉及双方管辖税种的,在向对方发出书面《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的基础上,应联合开展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二十二)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可以对非居民同一所得性质判定保持一致,及时发现税源信息,减少税收流失。 2.合作目标 及时传递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企业合同备案信息及纳税义务判定信息,协同开展税收管理。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的联合协作机制。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月传递对非居民企业的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信息及纳税义务判定信息,按月通报非居民企业税源协议、合同等资料。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方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存在对方管理的非居民税源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就所得性质划分、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形成一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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