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5]82号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10
摘要:为在新形势下推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加强合作,进一步明确合作事项,规范合作行为,实现合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1.0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

  (二十三)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1. 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现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可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

  2.合作目标

  实现对外支付信息及时共享,实时传递对外支付电子信息,确保工作协调一致。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每月收到支付人《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信息报告表》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或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送给同级地方税务局。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应协调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需要对方协助提供合同备案、申报纳税等其他信息的,应书面提出需求,另一方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三、税务稽查合作

  (二十四)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可以充分整合稽查资源,形成执法合力,规范行业及区域税收秩序,避免重复检查。

  2.合作目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指令性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联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共享检查信息和检查结果。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税务总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应联合进户执法,并定期交流情况,及时沟通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专项检查报表、总结的报送、交流合作。在向各自上级税务机关上报报表时,应确保涉及税收专项检查合作内容部分口径标准一致、数据统计准确,提高报表报送质量。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共同确定本地区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指导性项目以及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联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联合进户执法,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确需单方面开展检查工作的,应向对方通报有关情况。

  (二十五)联合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可以提高稽查效率,提升企业纳税遵从度。

  2.合作目标

  对高风险的重点税源企业开展抽查和轮查。

  3.方式方法

  (1)重点税源企业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重点税源企业联合部署税收自查辅导工作,共同进行税收风险分析,拟定重点检查对象。

  (2)重点税源企业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重点税源企业实施联合稽查,联合入户执法。

  (3)重点税源企业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定期交流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沟通一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

  4. 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对双方共同管辖的重点税源企业联合实施抽查和轮查,联合入户执法;确需单方面开展检查工作的,应向另一方通报检查情况。

  (二十六)联合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可以充分利用双方稽查资源,全面掌握企业信息,发挥各自稽查优势,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

  2.合作目标

  对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联合开展检查。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接受税务总局督办案件,或者根据工作需要,从上级交办、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举报案件、风控推送的案源中选取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确定实施联合检查的对象。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成立联合检查组,共同制定检查预案,共同确定检查方法,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并出具执法文书,共同实施检查,联合入户执法。遇到涉税问题需要共同取证的,双方商定后,应分别告知纳税人,共同实施取证。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罚标准,制定统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对案件定性、处理和处罚等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提请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执行环节应加强协作配合,遇有符合中止、终结执行情况的,双方应互通信息、核实确认。被执行人逾期仍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应相互通报,并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加强协作配合。

  (5)联合稽查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时,由税种涉及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移送手续。

  (6)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现被查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同时逃避双方主管税种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迹象的,在对涉案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双方应加强协作配合,互相交换定性意见,核实检查数据。

  (二十七)协同开展案件协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案件协查,可以更加快速全面地掌握企业各项信息,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2.合作目标

  对涉及双方管辖需要协查的异地案件,双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积极配合开展案件协查工作。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制定案件协查工作实施办法,原则上应采取网络协查,对尚未纳入协查信息系统的,可采取纸质协查、实地协查等形式。

  (2)在案件协查中,委托协查税务机关应尽可能提供协查线索,明确协查要求;受托协查税务机关应认真办理协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协查结果;不能按时回复协查结果的,应及时告知原因;采取网络协查的,应按规定向税务总局申请延期;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应按照规定申请延期。

  四、信息共享合作

  (二十八)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享内部涉税信息,可以融通数据资源,激活信息聚合效应,提高征管和服务效率,节约征纳成本。

  2.合作目标

  共享设立、变更、注销及非正常户管理等税务登记信息;共享各税种申报、税收优惠、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核定及财务资料等申报征收信息;共享风险识别、排序及应对结果等风险管理信息;共享税务稽查、大企业税务审计等税务检查信息;共享反避税调查、跨境税源管理等国际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纳税信用、收入核算、发票管理以及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总局依托税务专网,为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涉税信息共享和处理提供安全、可控、高效的网络连接。

  (2)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信息共享实施方案,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流程和信息清洗、审核、应用与反馈等环节的责任分工。

  (3)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标准,联合确定共享信息的数据元及代码标准,规范信息交换格式。

  (4)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信息交换的方式及频率。对于税务登记信息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其他共享信息的交换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月1次。

  (5)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共享数据库,对接收的共享信息进行确认并存储。对存在问题的信息,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对方,并将错误信息退回对方修正后再次交换。

  4.鼓励创新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共建、共用信息交换平台,统一信息共享流程及数据标准,实现共享信息的实时交换;共建、共用信息应用平台,提高共享信息应用水平。

  (二十九)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可以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减少重复投入,提高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效率。

  2.合作目标

  实现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协商制定第三方涉税信息联合采集和应用方案。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梳理各自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需求和来源部门,确定联合采集信息的范围、标准及牵头部门。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向地方政府汇报,推动建立政府部门间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联合与当地工商、质监、房产、国土、银行等部门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年度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工作。

  (5)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时研究、解决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信息采集方案,逐步扩大采集范围。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提请地方政府搭建公共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推动地方人大或政府出台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明确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义务。

  五、其他事项合作

  (三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以有效的规范税收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合作目标

  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执行相同的处罚标准。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下发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办法,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幅度和范围。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属于双方共同管理的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一事不二罚”原则。

  (三十一)联合开展税收分析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税收分析,可以拓宽分析广度,挖掘分析深度,提升分析水平,为领导决策和工作部署提供有力支撑。

  2.合作目标

  联合开展税收分析,每半年向当地政府上报1次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联合税收分析小组,定期召开税收形势分析研讨会,研究当期税收形势分析的重点,开展税收定期形势分析和定项专题分析。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针对本地区税收运行特点、增减变化趋势、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定期联合对税收收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联合上报分析报告。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选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或区域联合开展定项专题税收分析,并联合上报分析报告。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每月向当地政府上报1次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三十二)联合开展税收调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税收调查,可以避免重复调查、重复填报,确保调查采集信息一致,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

  2.合作目标

  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开展税收调查工作。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部署税收调查,共享调查信息和结果,做到纳税人一次填报,税务机关一次采集。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充分利用联合调查的数据,搞好综合利用,深入开展全面或专项分析,必要时可联合上报调查分析报告。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对联合调查中发现的政策、征管以及其他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加强征管、防范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重点税源监控、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减免税调查和税收调查等工作要求,成立联合调查小组,联合制定税收调查实施方案,在方案的基础上明确调查的派发、整理、加工、处理、反馈的责任部门,明确调查的基本流程和环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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