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 税总发[2015]82号 2015-06-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在新形势下推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加强合作,进一步明确合作事项,规范合作行为,实现合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1.0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虽然征收范围各不相同,但工作性质基本相同,服务对象大体一致,征管基础信息和办税具体流程具有同质性。随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全面推行,这种具有同质性的工作,标准更加统一,流程更加规范。在此基础上,推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合作,是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推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合作,统一服务规范,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衔接,拓展服务领域,是进一步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需要,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二)有利于整合征管资源,提高征管效能。推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合作,促进管理协同、征管互助、信息共享,是进一步转变征管方式、不断创新征管运行机制的需要,有利于整合征管资源,形成征管合力,降低征纳成本,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三)有利于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合作,规范执法标准,加强执法协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有利于增强执法透明度,减少执法随意性,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二、正确把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推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规范税收执法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完善机制,不断创新合作形式、拓宽合作领域,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携手同心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合规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加强合作,共同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共同维护税法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依法治税。 二是问题导向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加强合作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升服务、管理和执法水平。 三是多方共赢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以双方实际业务需求和纳税人正当服务需要为基础加强合作,在准确把握多方需求结合点的基础上,明确合作范围,拓宽合作领域,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纳税人的多方共赢。 四是稳中求进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统筹规划《合作规范(1.0版)》的落实工作,实事求是确定合作方式,扎实稳妥推进合作进程,确保双方合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五是鼓励创新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充分发扬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精神,在严格落实《合作规范(1.0版)》的同时,根据业务需求探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合作方式,深化合作内容,推进合作不断向前迈进。 三、切实建立落实《合作规范(1.0版)》的保障机制 推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涉及两个执法主体和多个合作事项。为使《合作规范(1.0版)》有效落实,应切实建立如下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成立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双方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组长,各自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共同制定年度合作计划,部署年度重点合作事项,加强对本区域合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制度保障。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研究布置本地年度合作任务和阶段性合作计划,协调解决具体合作事项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三)技术保障。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信息化建设将充分考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需求,统筹兼顾合作事项,根据《合作规范(1.0版)》中提出的信息化需求,着眼长期为双方合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化保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税务专网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四)考核保障。国家税务总局已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1.0版)》的落实工作纳入绩效管理系统严格实施考核。下一步将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标准,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合作规范(1.0版)》得到有效落实。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将本区域内《合作规范(1.0版)》的落实工作纳入绩效管理系统考核,推动合作不断深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确保《合作规范(1.0版)》得到有效落实。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作为落实《合作规范(1.0版)》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出面协调相关工作,组织人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合作计划,确保《合作规范(1.0版)》在本地得到有效落实。 (二)细化合作事项,理顺工作程序,实现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有机衔接。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合作规范(1.0版)》要求,细化本地合作事项,并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规定,理顺合作工作程序。当合作事项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双方或任一方启动后,随后的具体工作程序均要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执行,实现与现有规范的有机衔接。 (三)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本地工作开展情况。上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及时跟踪指导下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密切关注《合作规范(1.0版)》试行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将本地合作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内网邮箱按月向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报送(内网邮箱地址:liumingyang@sat.tax)。同时,按季度做好工作总结,并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税务总局将及时编发简报,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 (四)创新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推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不断升级。各地要在税务总局明确的合作事项和有关要求的框架下,在严格落实《合作规范(1.0版)》的同时,立足本地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创新合作方式方法,拓宽合作范围领域,积极鼓励基层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大胆创新,推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不断升级。 税 屋附件: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承办办公厅 2015年6月11日印发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 目 录 一、纳税服务合作 (一)联合设立登记 (二)联合变更登记 (三)协同办理注销登记 (四)联合办税服务 (五)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六)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企业 (七)联合税收宣传 (八)联合培训辅导 (九)联合共建咨询热线 (十)联合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 (十一)联合共建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 (十二)联合纳税信用评价 二、征收管理合作 (十三)委托代征税款合作 (十四)协同管理非正常户 (十五)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十六)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 (十七)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十八)协同开展风险应对 (十九)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二十)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资格 (二十一)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 (二十二)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 (二十三)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三、税务稽查合作 (二十四)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二十五)联合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 (二十六)联合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 (二十七)协同开展案件协查 四、信息共享合作 (二十八)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 (二十九)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五、其他事项合作 (三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十一)联合开展税收分析 (三十二)联合开展税收调查 一、纳税服务合作 (一)联合设立登记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设立登记,可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效能,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和重复报送资料。 2.合作目标 任一方均可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当场发放同时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经实施工商、质监、税务“三证合一”“一证三码”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实现工商、质监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应用。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确联合设立登记的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以及工作要求。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实现在任一方的办税服务场所均可为纳税人办理联合设立登记;本地建有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应依托行政服务中心设置联合办税窗口。 (3)受理方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人,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受理方明确告知纳税人需要接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双方管理,并告知其办理后续相关涉税事项的基本流程。 (5)受理方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纳税人设立登记信息后,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并将所有的纸质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4.鼓励创新 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上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利用联合登记模块实时推送纳税人信息,实现双方联合办理设立登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与当地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共同推进“三证合一”“一证三码”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一证一码”,实现工商、质监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应用。 (二)联合变更登记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及时、动态获取纳税人信息,保证双方征管基础信息一致,同时减轻纳税人负担。 2.合作目标 实现任一方均可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确联合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以及工作要求。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实现在任一方的办税服务场所均可为纳税人办理联合变更登记;本地建有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应依托行政服务中心设置联合办税窗口。 (3)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收缴并核销原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发放同时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直接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 (4)受理方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后,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并将所有的纸质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5)为纳税人补办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可参照本项内容处理。 4.鼓励创新 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上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利用联合登记模块实时推送纳税人信息,实现双方联合办理变更登记。 (三)协同办理注销登记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办理注销登记,可以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2.合作目标 协同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及时传递各自办理的注销登记信息。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分别受理同一纳税人的注销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在先受理的税务机关办结后,方可到另一方办理注销登记。 (2)先受理一方在为纳税人办结注销登记手续后,应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 (3)后受理一方根据接收到的信息及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总局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联合登记模块中增加注销登记功能。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上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利用联合登记模块对注销登记办理顺序进行有效监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实现由一方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开展注销核查工作。待双方各自核准注销登记、分别出具相关文书后,由受理方统一送达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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