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12]276号 2013-01-01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7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涉税鉴证条款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12日起,本法规第六条中的“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可于每年二季度内向省国税局和各设区市国税局提交具有2A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增值税鉴证报告,以便准确调整预征率”废止。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在福建成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经营业务是: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批发手机终端,对部分社会零售商批发手机终端及自有营业网点零售手机终端等业务。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在全省9个地市设立非独立核算营销中心,并依托移动营业厅登记设立营业厅(柜台),各营业厅(柜台)为非独立核算的营业网点,采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为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规范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实行“属地预征管理,省级核算清缴”增值税的办法。 (一)预征环节: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所属营销中心汇总所属营业厅(柜台)当期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照规定的增值税预征率计算预征增值税,向营销中心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清缴环节: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作为全系统增值税结算中心,按月汇总全系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扣除其所属营销中心预缴增值税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清缴增值税税额,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进项税额包括各营销中心、营业厅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汇总申报抵扣。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款)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二、增值税预征率及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一)增值税预征率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所属营销中心的增值税预征率由省国税局确定,并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适时调整。2013年暂按全系统增值税实际税负率执行。 增值税预征率=全系统增值税实际税负率=全系统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全系统当期应税销售总额全系统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总销项税额-当期总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二)所属营销中心预征增值税税额预征增值税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增值税预征率(三)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清缴增值税税额清缴增值税税额=全系统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预征增值税税额 三、纳税申报管理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应按各营销中心当期应税销售额对当期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并编制《应纳增值税分配表》(附件,以下简称《分配表》),在规定申报期结束前传递给各营销中心。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负数的,仍应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分配表》传递给各分支机构进行纳税申报。 各营销中心应根据《分配表》所列的本营销中心应预征增值税税额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申报时只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并将入库信息反馈给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 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在收到各营销中心预征增值税额入库信息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附表,连同《分配表》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所属营销中心、营业厅(柜台)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其中:由营销中心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营销中心经申请后,可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营业厅(柜台)只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不单独申报缴税。 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在省内新开设营业厅(柜台),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厅”),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及所属营销中心凭该营业厅(柜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调整核算范围。 五、发票管理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所属营销中心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再交由各营业厅(柜台)开具使用。系统内部调拨货物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内部调拨结算单》由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印制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六、[部分废止]纳税评估和检查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及各营销中心增值税日常管理及日常检查由其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 附件:应纳增值税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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