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条 财政部是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制度办法;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报表体系,明确报表格式要求和填报口径,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三)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五)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管理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 (七)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考核评价工作; (八)审核中央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合并编制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九)审核省本级和全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汇总编制全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四)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五)建立和管理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 (六)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考核评价工作; (七)审核本级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审核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汇总编制本地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编报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四)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五)建立和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库; (六)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考核评价工作; (七)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表,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表。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编制部门或单位未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政府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编报,导致政府财务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信息质量较差的,责令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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