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二: 如果两公司不是仅交换利息差额,而是按对方实际承担利息相互打款,则双方都容易视为按贷款服务计算增值税,增值税税负较按补差方式打款要高出很多。 比较分析: 从上述利率互换业务看,掉期业务是为了优势互补并实现共赢,在银行的支持与参与下,所签署的利率互换合约。不管双方如何操作,宜将双方互相支付的资金利息按汇出汇入差额处理,确认为贷款服务销售额,不宜按实际汇出汇入分别确认互换双方的销售额;否则,国家既从银行收取了一遍贷款服务增值税,又将从互换双方重复征收一次,增大企业的税负或融资成本。 案例2:货币互换业务 假如某企业于20*6年5月初与某银行签署一份为期1年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签约协议,近端用人民币1866万元换入加拿大币365.16万元,近端汇率为5.11;同时,第2年5月以5.1974将加币换为人民币;同时加币持有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9.23万加元以5.221换为人民币。20*6年12月31日,加币中间汇率为4.6814,12月底的4个月的远期汇率为4.6925,假定第二年4月底汇率为4.69(如下图)不考虑银行为该业务所逆向操作的货币互换业务。问该企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如何缴纳。 思路一: 将上述掉期业务看成是近端和远端两次独立的金融资产转让,分别确认金融资产转让收益。 近端:购汇汇率为5.11,假定中间价为5.09,则企业金融商品转让收益为: =1866*(5.09-5.11)=-37.32万元 该损失企业可以在当年年底的金融商品转让收益中抵减,至多可以抵减的增值税为: 37.32/1.06*6%=2.1125万元 远端:售汇实际汇率为5.1974,而当期中间价为4.69,则企业金融资产转让收益为: =365.16*(5.1974-4.69)=185.2822万元 适用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征收增值税,则销项税额为: =185.2822/1.06*6%=10.4877万元。 持有外币期间存款利息收入免税。 思路二: 将上述货币掉期业务看作是一笔,企业在这笔货币互换业务中,成本为1866万,转让价为1891.31万,实现了转让的增值,则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1891.31-1866=25.31万元 应交增值税=25.31/1.06*6%=1.4326万元 持有外币存款利息收入免税。 比较分析: 从上述二个思路来看,掉期业务是企业为了以时间换空间,减少汇兑损失所采取的暂时性货币互换。如果从形式上将掉期业务看成是近端和远端两笔独立的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则企业将重复缴税;如将近远两端掉期业务看成是一笔金融转让,更符合所签署的一份合约的交易实质。 声明: 本文由连财先生原创,文中观点仅用于学术探讨,与作者单位无关;非经原创作者同意且书面授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连财先生简介: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资深财务总监。个人微信号:linkcf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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