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25
摘要:浙江省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附件1)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货物销售(含修理修配,下同)业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05-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第2点“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二条第二款“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第三条、第四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五条“省国税局”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现就我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统称浙江省电信企业)为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其下属各分公司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办法

  1.浙江省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附件1)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货物销售(含修理修配,下同)业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2.[条款修订]分支机构的预征率。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0.8%;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税服务业务增值税暂停预征,后期根据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再恢复预征;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2%;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税服务业务的增值税预征率为2%。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收款。

  (二)年度清算

  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条款修订]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年度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附件2), 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  年度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省国家税务局。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业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每季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三、[条款修订]发票领购

  浙江省电信企业总机构和市级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均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县(区)级分支机构需要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可以由市级分支机构统一领购。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条款修订]​​​​​​​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电信企业县(区)级分支机构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市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市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市级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县(区)级分支机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五、[条款修订]​​​​​​​有关资料报备

  浙江省电信企业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未发生增减变动的,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税屋提示——“省国税局”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2014]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浙江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2.年度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