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建议参照营业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自制凭证(如工资单等)。 不过,江苏省一位企业所得税专家对此有不同意见。他说,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基于此,11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与上位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一致,有效性存在问题。 上述专家认为,税法强调的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可税前扣除,而114号文件只强调凭证,明显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立法本意。在他看来,没有凭证或凭证不符合规定,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成本费用支出无法证实真实性,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核定征收。 同时,114号文件是对内部工作的要求与规范,与通常的规范性文件是不一致的,并非是对纳税人有普遍适用性的政策执行规范。另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合法有效凭据既然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在未明确前,不可以自行参照营业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基于此,中国铁塔取得的电费分割单等凭据只要真实发生,可以税前扣除。”这位专家说。 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告诉记者,今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实现后类似问题备受关注。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来说,税法并未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建议税务处理中紧扣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确立的真实性(实际发生)、相关性(与取得收入有关)和合理性三个基本原则去考量上述水电费用的扣除,而不是仅仅依赖发票。“当然,国家税务总局能够明确作出统一规定更好。”王骏说。 纳税:省级汇总为何频频受阻 营改增后,能否申请省级汇总纳税,一直是铁塔公司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 中国铁塔主要从事通信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和运营,主营业务包括塔类站址服务、室分站址服务和传输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塔类站址服务适用6%的税率,室分站址服务区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传输服务适用17%的税率。 中国铁塔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国铁塔经营管理要求,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重点项目由总部或省级公司统一建设,大量设备和服务由总部或省级公司集中采购,总部和省分公司将出现进项税留抵。另外,铁塔公司成立后短时间内管理类支出和资本性开支巨大,并且收购三家电信企业存量铁塔资产,会出现巨额进项税留抵。为平衡各地税负,实现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匹配,避免进项税长期留抵,建议给予中国铁塔按实际发生额分月汇缴增值税的省级汇总纳税的政策,不再设定预征率。目前,已经有10余省级税务机关已经批准了其在省公司汇总纳税的申请。“由于种种原因,其余省份税务机关到目前仍旧没有批准。”高春雷说。 北京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中国铁塔省级公司完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纳税。 与此同时,中国铁塔有关负责人还关心另外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能否统一把市级公司作为基层纳税单位缴纳税款。他告诉记者,中国铁塔实行总分三级管理架构,总部设在北京,同时在31个省设立省级分公司,在各地市设立地市分公司,在区县不设立机构。中国铁塔承接三家电信企业的建设需求,向三家电信企业提供的站址服务实现全国各省市县全面覆盖。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中国铁塔在区县提供了应税服务,应该在区县缴纳税款。 中国铁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铁塔在区县没有机构,不单独核算,无法准确区分收入、成本、利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等数据,无法准确计算税款并在区县级公司申报纳税。因此,建议明确中国铁塔以地市公司为基层纳税单位缴纳税款。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技术中心主任徐贺表示,中国铁塔在一些省份申请省级汇总纳税受阻和被县级税务机关要求在当地纳税,背后都有财政利益的掣肘因素。因此,他建议各地税务机关应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本着“有利于国企改革”的原则处理涉税事宜,统筹协调财政分配机制。“其实,我国出台的很多税收法律、法规,本意也正在于此。”徐贺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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