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国税局总审计师雷彤带领国税局和地税局有关人士上门走访中国铁塔,帮助解决其存在的诸多税务问题。记者梳理发现,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资产重组、发票取得与开具和汇总纳税三大方面,并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尽可能扫除企业税收障碍,推动国企加快发展。”雷彤说。 重组:铁塔交易如何享受优惠 通过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减少重组成本,是所有企业的心愿。特别是对于缺乏现金流的国企而言,尤其显得重要——这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企改革的进度,甚至是成败。中国铁塔也不例外。 中国铁塔总会计师高春雷介绍,中国铁塔是由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三大电信运营商共同出资设立的大型通信基础设施综合服务企业,于2014年7月1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亿元,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股权比例分别为29.9%、40%和30.1%,员工主要来自三大运营商。在中国铁塔协调组的指导下,三家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开展了存量铁塔资产重组工作,期间引入中国铁塔的新股东中国国新。存量铁塔交易完成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国新持有中国铁塔的股权比例分别为27.9%、38%、28.1%和6%。通过增资扩股和引入新股东,以近20%溢价、超过900亿元现金支付和股份增发收购三家电信企业存量铁塔相关资产,实现了国有资产的有效增值。 中国铁塔重组中,税收负担是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主任袁宏词高度关注的事项。他表示,这次资产重组涉税金额巨大,对三家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经营发展有重要影响。为避免因行业重组增加企业成本,他希望按照“不因改革增加企业税负”的惯常做法,对三家电信企业和中国铁塔在上述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予以免除或者返还集团母公司。 对其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北京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国铁塔重组的实际情况看,三家电信企业和中国铁塔股权结构不满足享受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无法享受重组优惠。但是,按照现行规定,三家电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设立中国铁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记者还了解到,由于重组中三大运营商会转让铁塔资产给中国铁塔,如何在此过程中减轻增值税税负,三大运营商和中国铁塔都非常关注。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解决了几家企业共同担心的问题。根据这一公告,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中国铁塔可以从三大运营商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三大运营商增值税税负减轻,有力地推动了重组进程。 发票:难以取得能否据实处理 在当天的走访活动中,中国铁塔提出的8个涉税诉求中,4个涉及发票问题。其中,取得的电费分割单能否作为合规票据税前扣除,最受中国铁塔高层关注。 中国铁塔接收存量铁塔资产后,与中国移动之前的铁塔建设业务模式相同,支付的房屋租金、水电费、劳务费等涉及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农村及偏远山区,获取原始发票非常困难,仅以收据、分割单、原始发票复印件及合同或协议列账,而极个别地区因对方不配合提供电费分割单等资料,只能取得白条。即便是在北京,基站选址都是非常困难的,往往要与居民个人、村委会或物业公司做很多沟通工作。一方面,中国铁塔无法从上游取得合规票据税前扣除或抵扣,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向下游企业开具合规票据,税负因此增加不少。“为了满足基站建设需要,就算对方不能提供合规票据,我们也只能被迫接受。”中国铁塔有关负责人说。 基于此,中国铁塔有关负责人建议,为减轻企业涉税风险,统一政策适用,应该明确中国铁塔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取得的收据、分割单、原始发票复印件及合同等资料可以作为合规票据在税前扣除。他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要求,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可以分割单、原始发票复印件及合同作为合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务实的处理方式,但是很多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上述便函是专为中国移动下发,不适用中国铁塔。”高春雷说。 走访活动中,北京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合法有效凭据的种类具体有哪些,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因此,中国铁塔取得的电费分割单等凭据能否作为合法有效凭据,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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