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7]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7-31
摘要:土地转让收益,核算被清算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企业发生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成本、税费,如应缴纳的有关税金、支付的土地评估费用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有关帐务处理

  1.结转期初余额

  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有关会计科目的余额转入新的帐户,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具体转帐的帐务处理如下:

  (1)将“现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现金”科目。

  (2)将“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银行存款”科目。

  (3)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票据”科目。

  (4)将“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预收帐款”各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在途货币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款”科目。

  (5)将“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等材料类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新设置的“材料”科目。

  (6)将“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半成品”科目。

  (7)将“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产品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产成品”科目。

  (8)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投资”科目。

  (9)将“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设置的“固定资产”科目。

  (10)将“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

  (11)将“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无形资产”科目。

  (12)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借款”科目。

  (13)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票据”科目。

  (14)将“应付帐款”、“预付帐款”、“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15)将“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

  (16)将“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将“待摊费用”科目中的“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交税金”科目。

  (17)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债券”科目。

  (18)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19)将“坏帐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0)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不包括“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余额)、“递延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1)将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2)将预提但尚未支出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从“预提费用。科目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3)将“待处理财产损益”、“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处理破产财产的帐务处理

  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财产、发生零星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收回应收款等债权,按实际收回的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产成品”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核销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2)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按实际变卖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零星、正常的产品销售行为,应比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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