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帐务处理 1.结转期初余额 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有关会计科目的余额转入新的帐户,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具体转帐的帐务处理如下: (1)将“现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现金”科目。 (2)将“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银行存款”科目。 (3)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票据”科目。 (4)将“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预收帐款”各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在途货币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款”科目。 (5)将“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等材料类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新设置的“材料”科目。 (6)将“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半成品”科目。 (7)将“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产品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产成品”科目。 (8)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投资”科目。 (9)将“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设置的“固定资产”科目。 (10)将“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 (11)将“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无形资产”科目。 (12)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借款”科目。 (13)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票据”科目。 (14)将“应付帐款”、“预付帐款”、“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15)将“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 (16)将“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将“待摊费用”科目中的“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交税金”科目。 (17)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债券”科目。 (18)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19)将“坏帐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0)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不包括“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余额)、“递延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1)将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2)将预提但尚未支出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从“预提费用。科目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3)将“待处理财产损益”、“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处理破产财产的帐务处理 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财产、发生零星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收回应收款等债权,按实际收回的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产成品”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核销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2)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按实际变卖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零星、正常的产品销售行为,应比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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