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09月3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为解决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税收管理模式,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税务总局拟对现行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改为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以下称代办退税)。为此,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条件。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二)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具体办法。一是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二是生产企业应先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三是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四是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代办退税,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 (三)明确了异常代办退税业务的处理措施。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明确了综服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罚则。一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生涉税违法违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对综服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二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明确了综服企业其他涉税问题。《公告》同时明确了综服企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涉税处理问题。 (六)明确了执行时间。《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5号公告通俗例解<北京国税出口退税> 名词解释 外贸综服企业(简称综服企业) 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我国经贸环境复杂严峻,进出口增速均明显放缓的形势。提出了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因此出台了促外贸“国六条”。其中第四条明确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这是国务院首次正式提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这一概念。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了定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案例解读 大青实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电风扇及其配件,2017年11月9日,与古巴A公司签订30000台电风扇生产合同,外销每台17美元,总计外销离岸价(FOB)510000美元。交货日期2018年1月19日,需要生产启动资金50万元。但由于公司没有资金,也没有可抵押资产,经朋友介绍认识小青外贸公司,经审核小青外贸公司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双方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并融资50万元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小青外贸公司融资时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大青实业有限公司借款500000 贷:银行存款-大青实业有限公司借款500000 大青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融资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小青外贸公司借款500000 贷:其他应付款-小青外贸公司借款500000 为什么小青外贸公司能融资50万元给大青实业有限公司?虽然是大青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但双方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是以小青外贸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要求,古巴A公司外汇必须由小青外贸公司收汇。小青外贸公司收汇扣除报关报检、物流、融资50万及利息等费用后,余款再汇给大青实业有限公司,有了外汇作为担保,小青外贸公司才会提供融资50万。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长期以来都处于卖货无“按揭”困境,传统金融行业难以提供有效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贸易融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无疑于“雪中送炭”,是100%定向用途的实体经济贷款。这对于既无多少固定资产,短期也难获得直接融资的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极大利好。 友情提醒 1.综服企业和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要分别尽早准备代办退税备案和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尚未办理出口退税备案的生产企业还应尽早准备出口退(免)税备案。 2.生产企业与综服企业不可既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又签订购销合同(协议),否则,不符合代办退税的条件。 3.尚未建立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的综服企业,应及时建立,否则,不符合代办退税的外综服企业定义和条件,并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第七条规定: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十二条规定: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准通过的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并在办结代办退税后,向综服企业反馈退还给每户生产企业的税款明细。 特别注意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虽有发票之名,却无发票之实。实质上不是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作为证明购销关系的发票,不能作为“销售凭据”,也不能作为出口销售收入账务处理的依据,综服企业收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切记不可借记“库存商品”科目。 例解接上例:大青实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电风扇及其配件,2017年11月9日,与古巴A公司签订30000台电风扇生产合同,外销每台17美元,总计外销离岸价(FOB)510000美元。2018年1月19日小青外贸公司报关出口古巴A公司,向大青实业有限公司收取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融资利息结算等综合服务收入50000.00元。假定2018年2月1日单证齐全,电子信息完整,电风扇征税率17%,退税率15%,外汇率中间价6.59。大青实业有限公司向小青外贸公司开具备注栏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10000×6.59=3360900.00,税额3360900×17%=571353.00,价税合计3932253.00元。 小青外贸公司2018年3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3360900.00×15%=504135.00元 一、收到代办退税发票代办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代办退税大青实业有限公司504135.00 贷:其他应付款-代办退税大青实业有限公司504135.00 二、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结代办退税后,反馈退还给大青实业有限公司税款明细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办退税大青实业有限公司504135.00 贷:其他应收款-代办退税大青实业有限公司504135.00 三、收古巴A公司外汇时: 借:银行存款-大青实业有限公司外汇3360900.00 贷:其他应付款-大青实业有限公司外汇3360900.00 四、收取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融资利息结算等综合服务收入50000.00元时: 应纳增值税=50000.00/(1+6%)×6%=2830.19元 借:其他应付款-大青实业有限公司外汇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报关代理收入47169.81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金2830.19 五、支付大青实业有限公司外销外汇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大青实业有限公司外汇3310900.00 贷:银行存款-大青实业有限公司外汇2810900.00 其他应收款-大青实业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0 友情提醒 注意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出口货物销项税额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销项税额计算公式的有很大的区别。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出口货物销项税额是出口货物离岸价直接乘以适用的征税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不需要先减去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也不需除以(1+适用的征税税率)。 依据《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销项税额是出口货物离岸价先减去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然后除以(1+适用税率),再乘以适用税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下列公式计算其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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