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来源:TPSZSMART 作者:TPSZSMART 人气: 时间:2018-02-08
摘要: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2014年版 2017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014年版

2017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投资基本情况

1.行次按不同的被投资企业分别填报。

 

 

 

 

 

 

 

 

 

 

 

 

 

 

 

 

 

2.第1列“被投资企业”:填报被投资企业名称。

 

 

 

 

 

 

 

3.第2列“投资性质”:填报直接投资或股票投资。

 

 

 

 

 

 

 

 

 

 

 

 

 

 

 

 

 

 

 

 

 

 

4.第3列“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计税成本。

5.第4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若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此列可不填报。

投资基本情况

1.行次根据投资企业名称和投资性质填报,可以根据情况增加。

2.第8行“合计”:填报第1+2+…+7行的第17列合计金额,若增行,根据增行后的情况合计。

3.第9行“其中: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4.第10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5.第1列“被投资企业”:填报被投资企业名称。

6.第2列“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被投资企业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7.第3列“投资性质”:按选项填报:(1)直接投资、(2)股票投资(不含H股)、(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享受沪港通H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企业,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享受深港通H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企业,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

8.第4列“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计税成本。

9.第5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若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此列可不填报。

持有所得

6.第5列“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填报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

7.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持有所得

10.第6列“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填报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

11.第7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清算所得

8.第7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填报纳税人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9.第8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填报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10.第9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7列与第8列孰小数。

清算所得

12.第8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填报纳税人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3.第9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填报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14.第10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7列与第8列孰小值。

撤减资所得

11.第10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填报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

12.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

13.第12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第3×11列的金额。

14.第13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填报第10-12列的金额。

15.第14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填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16.第15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13列与第14列孰小数。

 

撤减资所得

15.第11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填报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

16.第12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总投资比例。

17.第13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第3×11列的金额。

18.第14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填报第11-13列的余额。

19.第15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填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20.第16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13列与第14列孰小值。

 

17.第17列(TPSZSMART按:原文有误,应为16列)“合计”:填报第6+9+15列的金额。

18.第10行“合计”:填报第1+2+…+9行的金额。

 

21.第17列“合计”:填报第7+10+16列的合计金额。

(一)表内关系

 

1.第12列=第3×11列。

2.第13列=第10-12列。

3.第16列=第6+9+15列。

4.第9列:第7列与第8列孰小数。

5.第15列:第13列与第14列孰小数。

6.第10行=第1+2+…+9行。

 

(一)表内关系

 

1.第13列=第4×12列。

2.第14列=第11-13列。

3.第17列=第7+10+16列。

4.第10列=第8列与第9列孰小值。

5.第16列=第14列与第15列孰小值。

6.第8行(“合计”行)=第1+2+…+7行第17列合计。

7.第9行(“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8.第10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二)表间关系

 

第10行第16列=表A107010第3行。

(二)表间关系

 

1.第8行第17列=表A107010第3行。

2.第9行第17列=表A107010第4行。

3.第10行第17列=表A107010第5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