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明细表》(A107011)第10行第16列金额。
4.第4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明细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金额。
4.第4行“其中: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
5.第5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
6.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7.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
8.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 |
5.第5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6+7+…+14行的金额。
6.第6行“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7.第7行“2.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8.第8行“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9.第9行“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三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10.第10行“5.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或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1.第11行“6.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填报芦山受灾地区企业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
12.第12行“7.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填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3.第13行“8.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4.第14行“9.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免税收入金额。 |
9.第9行“(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0.第10行“(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删除
12.第12行“(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3.第13行“(十)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
14.第14行“(十一)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5.第15行“(十二)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6.第16行“(十三)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
减计收入 |
15.第15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16+17行的金额。
16.第16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10行第10列的金额。
17.第17行“(二)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18+19+20行的金额。
18.第18行“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第13行的金额。
19.第19行“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50%收入的金额。
20.第20行“3.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计收入金额。 |
减计收入 |
17.第17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18+19+23+24行的合计金额。
18.第18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19.第19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本行填报第20+21+22行的合计金额。
20.第20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21.第21行“2.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总额=原保费收入+分包费收入-分出保费收入。
22.第22行“3.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3.第23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50%收入的金额。
24.第24行“(四)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
加计扣除 |
21.第21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22+23+26行的金额。
22.第22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第10行第19列的金额。
23.第23行“(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第24+25行的金额。
24.第24行“1.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25.第25行“2.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填报享受企业向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金额。
26.第26行“(三)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加计扣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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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
25.第25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26+27+28+29+30行的合计金额。
26.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一般企业”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金额。
27.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科技型中小企业”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金额。
28.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29.第29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30.第30行“(五)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加计扣除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
(二)表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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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7行=表A100000第17行。
2.第3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6列。
3.第16行=表107012第10行第10列。
4.第18行=表A107013第13行。
5.第22行=表A107014第10行第19列。 |
(二)表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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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1行=表A100000第17行。
2.第3行=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
3.第4行=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
4.第5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
5.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一般企业”时,第26行=表A107012第50行,第27行不得填报。
6.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科技型中小企业”时,第27行=表A107012第50行,第26行不得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