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通则当中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民法根据身份不同,对从事活动主体具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自然人与“法人”对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代表着人格,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从自然人当中衍生出来的,又称“商自然人”(商个人),是自然人的特殊状态。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 二、个税税法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自然人 个税法及实施条例对“个人”并没有定义,只是将“个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里关于征税范围里“经营所得”来看: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还有一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总体来看,个税法里是个人是仅指自然人,还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感觉有些模棱两可,有些情况下,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似乎是并列关系;有些情况个人似乎是包含了个体工商户。 三、增值税法规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等都指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作为具有自然属性的个人,在其产生纳税义务之时,所称纳税主体名称不同,但实质等同——民法上的“自然人”就是税法上的“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作为专有名词,和“个体工商户”在税法当中多次出现。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的税收政策区别 在流转税环节,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享受优惠截然不同。最显著就是其他个人取得一次性租金分摊到月份10万(季度30万)以内的,可免增值税。作为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收取租金则没有这样的优惠,不能分摊,在取得租金之时须按取得租金的不含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但是,满足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月销售10万以内(季度30万)增值税减免, 其他个人(自然人)只能适用起征点的,不适用月销售10万以内免税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都是缴纳个税,但是有不同。 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经营实体,最终所得是个体工商户业主;这类所得首先是经过实体运作之后的产物,该实体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等后,其余额为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这是一项税前所得。业主本人如果没有综合所得,比照综合所得相关规定,减除每年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之后,经营所得税项目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采取家庭经营,会有多个成员,但目前的税法对家庭经营,并无特别政策 自然人取得比较零散,综合所得、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九大类;其中,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所得。 注:本文参考和引用了郭琪燕的《辨析税法中的两类“个人”》的内容,在此致谢。 民法典和税法中自然人和个人的范畴 一、税法中个人范畴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在《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中明确,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体工商户本身不是纳税人。在其他多数税收规定中,个体工商户本身是纳税人,而业主不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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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增值税政策中的“个人”概念,一般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对此概念描述的目的,是区别于单位纳税人等,体现在起征点、纳税地点和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的规定,并未出现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改增的财税文件中。仅以总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在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政策中予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已废止)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那么,在增值税相关政策中,“个人”是否就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呢?
答案:不是。
比如,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3月)》十一、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其中个人是否包含残疾人个人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解答: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有人质疑:为什么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残疾人个人,就只能是“自然人”?难道,残疾人个人一定只能是实施细则中的“其他个人”?
其实,财税[2016]52号第十条有一个特别规定,“十、本通知有关定义---(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残疾人个人以自然人身份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以个体户身份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享受直接免征增值税优惠。如符合四个条件的,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的优惠。如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阶段性优惠。
来源: 税白天下 罗老师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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