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法[1995]648号 海关总署红绿通道通关规定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08-22
摘要:对违反上述规定,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和物品,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二)项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海关总署红绿通道通关规定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署法[1995]648号         1995-08-22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厦门海关:

  你关1995年6月5日请示悉。现就你关请示问题批复如下:

  我署1992年11月20日第40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专门规定,凡在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检查场所,进出境旅客均应按照该规定申报所带行李物品和选择通道,接受海关检查。根据该《规定》第四条,凡选择“红色通道”出境的旅客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他申报单证的,应主动向海关口头申报并将有关证明文件或本次进境的申报单证等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办手续。

  对违反上述规定,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和物品,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二)项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此复。

海关总署

199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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