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案例

来源:深圳税务 作者:深圳税务 人气: 时间:2019-12-04
摘要: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1

  某企业2018年3月20日成立,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19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19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企业2019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19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企业2019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2019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19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19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19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2

  某企业自2019年5月1日成立,自2019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2019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该企业2019年8月份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于2019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该企业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19年8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1.企业2019年8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60000+50000)×10%=11000(元)

  该企业2019年8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19年8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加计抵减额=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该企业2019年8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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