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附件部分废止]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07-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阳江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中关于销售不动产2%带征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阳地税发[2003]23号)、《关于调整我市所得税带征率的补充通知》(阳地税发[2003]50号)和《关于规范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阳地税发[2005]10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阳江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部分废止]
1、建筑安装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支付工资薪金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征税项目及行业中财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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