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征[1997]6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8
摘要:跨县、市使用的发票,必须按规定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开具,不得超规定的范围开具。开票地的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经批准跨县、市开具发票的单位,要建立专门账册、专人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核销等情况。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地税征[1997]64号        1997-12-18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5.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发票换版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5.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失效或废止。

  
  为加强全省跨县、市开具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县、市开具发票的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境内跨县、市开具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发票限于领导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内开具。个别企业单位需要跨县、中开具发票的,必须提出申请,层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二、[条款废止]跨县、市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省地方税务局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章”,各用票单位应将需盖章的发票送县、市税务机关登记并鉴注意见后,将发票送省局征管处盖章。

  三、[条款废止]跨县、市使用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开票的场所明显处悬挂“跨县、市使用发票证”,亮证开票。“跨县、市使用发票证”由省地税局统一制发。

  四、跨县、市使用的发票,必须按规定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开具,不得超规定的范围开具。开票地的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经批准跨县、市开具发票的单位,要建立专门账册、专人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核销等情况。

  六、跨旦、市开具发票的其他管理,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各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规定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