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措施落实进展情况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采[2019]3号 2019-3-5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采[2021]1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精神,确保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落地见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9〕1号)要求,现就报送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措施落实进展情况(以下称进展情况)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报送本部门(系统)进展情况,各区财政局负责报送本区进展情况。 二、报送内容 (一)预留份额情况。 1.本年度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金额及占政府采购预算金额比例、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金额及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金额比例。 2.在年度预算调整中,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应当报送调整后的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金额及占政府采购预算比例、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金额及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金额比例。 (二)项目执行情况。 1.实施政府采购情况,包括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数、预算金额、实际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和授予本市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数、预算金额,在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中注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落实情况。 3.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数、预算金额,实际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的项目数、预算金额,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注明价格扣除比例要求落实情况。 4.给予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价格扣除情况,包括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的项目数、预算金额等,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注明价格扣除比例要求落实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各部门、各区相关工作做法、成效和意见建议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报送形式。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相关数据按照所附表格(附件1~3)填报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内容应当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并确保数据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二)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进展情况报送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对本系统、本区进展情况报送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指导督促,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情况汇总完整准确。各部门、各区财政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情况报送。 (三)报送时间。相关情况按照以下时间向市财政局报送:附件1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附件2和附件3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附件4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送,人员有变化的,随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备。 (四)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报送的进展情况同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落实情况同步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报送进展情况的,或相关情况数据弄虚作假的,将予以通报。 联系地址:和平区曲阜道4号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联系人:周光智,李聪,孙凤洋 联系电话:23303767,23303752 电子邮箱:zcdxzc@126.com 附件: 4.联系人统计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