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地税发[2009]52号 2009-03-0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第十四条“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专业管理、分级监控、按月预缴、定期评估的管理办法”中“按月预缴”的规定废止、第十七条废止。
现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税管二处)反映。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指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将企业按一定方法进行分类,并根据企业类别特点,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突出类别管理重点,实施类别专业管理。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目标:建立“管理对象明细、管理重点突出、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管理人员适应”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成本,全面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分类科学、重点突出、管理到位、服务优化。 第五条 依托信息化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就是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不断扩充征管系统信息资料,并加以充分利用,为分类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的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办法 第七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规模、行业特点、企业类型等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以下方法进行分类管理。 ㈠按收入规模确定重点税源企业,实施重点管理; ㈡按行业特点确定行业管理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㈢按企业特点确定特殊类型企业,实施特殊管理。 第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企业为重点税源企业: (一)上一年度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 设区市局、县(市)区地税局可以根据本地管理需要调低标准。 第九条 下列行业为行业管理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建筑安装企业; (三)交通运输企业。 第十条 下列企业为特殊类型企业: (一)汇总纳税企业;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对下列涉税事项实施特殊事项管理: (一)减税免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报批类和备案类事项; (二)企业异常申报; (三)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税事项等。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以上分类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特点、税源情况及实际征管力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其他分类方法和分类标准。 第十三条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类别,由县(市)区局根据上述分类办法进行认定。重点税源企业一年确定一次,省局、设区市局确定本级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后下发公布。 第三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一节 重点税源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部分废止]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专业管理、分级监控、 第十五条 专业管理是指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即有条件的县(市)区局可以将重点税源企业集中到指定的机构实施管理。不实行指定机构管理的,应在分局、所指定税收管理员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分级监控是指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本级重点税源企业实施分层级管理。 (一)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二)监控管理。税收管理员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福建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实施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基管理、监控分析、纳税评估、汇算清缴等工作。 所得税管理部门要按月对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税源增减变化进行分析,对纳税人收入和成本费用变化异常的,应查找原因,提出征管建议,并对征管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条款废止]按月预缴是指被列为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应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定期评估是指对重点税源管理企业每年的纳税评估不少于一次。汇算清缴结束三个月内,各级地税机关应组织对本级重点税源管理企业逐户进行纳税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担任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税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质高; (二)从事税收管理或税收稽查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三)有较高的税收政策业务水平; (四)熟悉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以及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 县(市)区局可采取组织抽调、竞岗等方式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 对于确定为设区市局以上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表现突出的,可以在提拔任用、学习培训、绩效考评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节 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行业管理企业实行相对集中管理、行业预警值管理、行业规范管理和行业评估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 相对集中管理是指在税务分局、所指定具有行业管理经验的人员,实行相对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业预警值管理是指:按行业设定预警值,预警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与收入额的比率。查账征收企业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与收入额的比率低于预警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约谈,对发现异常又无法说明或解释原因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所称预警值由省局或设区市局设定。 第二十五条 行业评估是指根据行业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指标,定期进行评估。行业评估可以采取分级评估的形式,具体评估办法和评估期限由省局或设区市局制定。 第二十六条 行业规范管理是指:根据行业特点,编写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确定具体管理内容和方式,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分行业的征管模型,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第三节 特殊类型企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特殊类型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办法,由税务分局、所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地税机关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督促办理税务登记。要督促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辅导、督促企业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尤其是要加强当期没有应税收入或处于减免税期间的申报管理,规范企业申报行为。 (三)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核,了解财务会计核算管理情况。 (四)严格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的管理。 1.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了解纳税人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情况,掌握不征税收入来源。 2.审核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 3.加强对免税收入的审批或备案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汇总纳税申报企业,地税机关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总分机构税务监管。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总机构以及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并加强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税务管理。 (二)利用总局建立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者是信函联系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信息传递和共享。 (三)对总机构重点审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项指标及分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确认分配指标。对分支机构着重审核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 (四)做好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并传递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 (五)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了解总分机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的执行及变化情况,督促成员企业按规定报送分配表及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 (六)组织评估检查。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 第四章 特殊事项管理 第三十条 对特殊事项管理实行分项管理、后续监控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分项管理、后继监控是指对特殊事项按项目设立台账,实施“一户式”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减免税等报批类和备案类事项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定期核查享受减免税等税收优惠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按规定程序取消其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二)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了解、掌握优惠资格认定情况。 (三)加强申报管理,减免税期满后,督促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所得税。 (四)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审批类与备案类分别设立台账,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所得税异常申报管理 (一)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零申报企业实施以下管理: 1.采集亏损企业财务数据,重点审查影响企业亏损的成本、费用以及企业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确认纳税人亏损额,建立企业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台账。 2.列入重点纳税评估对象,加强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亏损原因,加强对相关项目、数据和指标的评估审核,分析其申报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列入日常管理和日常检查重点。 (二)对跳跃性盈亏企业的管理。 1.税管员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异常变动情况。 2.可要求企业对跳跃性盈亏年度出具企业所得税年度税务审计报告,对税务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税管员要加强管理,调查审核相关问题,跟踪整改情况。 3.列入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三)对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企业的管理。 1.了解减免税期间与期满后企业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审核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掌握收入、成本、费用变动情况。 2.列入企业所得税跟踪分析监控重点,发现异常列入日常检查对象。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特殊事项管理。 (一)加强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1.要求企业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对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后续管理报备资料连同年度企业所得税一并申报。未按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报备相关资料的特殊事项,税务机关可不予采信。 2.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台帐加强对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并对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送报备资料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企业,并责令限期改正,要求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3.科学采集企业特殊事项报备信息、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建立企业综合管理信息。 (二)企业重大会计事项调整、股权投资、资产、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且价值较大的管理。 1.掌握和分析企业重大会计事项调整股权投资、资产、债务重组方案中涉及企业所得税收问题及其处理的准确性。对业务复杂、政策难以把握的涉税事项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2.密切关注纳税人重大会计事项调整对所得税税基的影响,加强对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资产计价、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方面的税收管理,并建立相关管理台账。 (三)合并分立、兼并或改组改制事项的管理。 1.建立企业合并分立、兼并或改组改制等特殊事项报备制度,要求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相关信息及资料。联单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 2.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兼并或改组改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处理。对被吸收合并、兼并的企业,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清算,加强对资产增值、亏损额及其弥补亏损的管理;对分立企业,加强分立后财产损失分割、亏损额划分,以及历年欠税等涉税事项的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列入绩效考评内容,重点考核重点税源企业认定率、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考核办法由设区市地税机关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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