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54号 2021-9-2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精神,推动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健全充分发挥自治区和盟市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通过转移支付对盟市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属于自治区本级机构的,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属于盟市的,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比例分担。 第一档包括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5个市,自治区分担30%,各市分担70%;第二档包括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4个盟市,自治区分担50%,各盟市分担50%;第三档包括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5个盟市,自治区分担70%,各盟市分担30%。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情况,上述分档分担比例由自治区财政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自治区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盟市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盟市确定并由盟市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自治区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组织实施的,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盟市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盟市转移支付资金;盟市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盟市组织实施的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盟市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盟市转移支付资金;盟市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与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盟市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自治区、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盟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自治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对盟市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古籍保护,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自治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盟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自治区和盟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本方案,自治区财政将继续通过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盟市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给予支持。各盟市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协同推进改革。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发展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确保相关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公共文化领域服务特点,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明确了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要求,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和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事权划分内容,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投入保障、协同推进改革等三项配套措施。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精神,合理划分省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推动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对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细致梳理,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相关经费保障政策,起草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文件改革范围,结合自治区现行财政保障模式,明确自治区与盟市在公共文化领域5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一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总体确定为共同财政事权,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是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是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是文化交流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五是能力建设方面。按照公共文化机构隶属关系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 根据本方案,自治区财政将继续通过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盟市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给予支持。各盟市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协同推进改革 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发展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确保相关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公共文化领域服务特点,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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