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0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6-15
摘要:本《通知》所称歌厅、舞厅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本《通知》所称游戏包括滑道、溜冰、蹦极、漂流、划船、攀岩以及其他原按营业税“娱乐业……游艺”税目征税的娱乐行为。对此均应按20%的税率执行。电子游戏厅仍按20%的税率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桂财税[2001]34号       2001-06-15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歌厅、舞厅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本《通知》所称游戏包括滑道、溜冰、蹦极、漂流、划船、攀岩以及其他原按营业税“娱乐业……游艺”税目征税的娱乐行为。对此均应按20%的税率执行。电子游戏厅仍按20%的税率执行。

  二、对专门的儿童游乐场所提供的娱乐服务,经地、市地税局审核,可按原适用的税率执行。

  三、按《通知》规定应调整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中,属于我区原来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在5%-20%的规定幅度内确定的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凡在本《通知》不一致的,自2001年5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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