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公告[2017]2号 2017-09-22 税屋提示——依据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6号 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8年5月11日起本法规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发票摇奖活动每月举办1期,每年12期。每期设置4等奖项,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拾万元(税前,下同);二等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壹万元;三等奖60名,各奖励人民币壹仟元;鼓励奖200名,各奖励人民币伍佰元。”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改为“获得一等奖、二等奖的,中奖人到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兑领奖;获得三等奖和鼓励奖的,中奖人就近到所在地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兑领奖。”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普洱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2日 普洱市发票摇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秩序,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用票的自觉性,充分激发消费者索要发票积极性,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规定,以及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发票摇奖、兑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消费者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消费,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真实有效的《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云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但是,国税机关以及国税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开的发票、经营者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发票不参与摇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货物或劳务、服务,并索要发票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自然人个人。 第五条 发票摇奖活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的合法有效发票,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摇奖依据(以下简称“摇奖数据”),采用计算机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中奖发票代码、号码,并对中奖发票持有者给予一定数额资金奖励的活动。 第六条 普洱市发票摇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主导,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指导。 第七条 发票摇奖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摇奖系统”)由普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开发、管理、使用及维护。 第二章 摇奖期数、奖项设置及奖金归属 第八条 [条款修订]发票摇奖活动每月举办1期,每年12期。每期设置4等奖项,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10万元(税前,下同);二等奖2名,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鼓励奖100名,各奖励人民币1千元。【税屋提示——将第八条修改为:“发票摇奖活动每月举办1期,每年12期。每期设置4等奖项,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拾万元(税前,下同);二等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壹万元;三等奖60名,各奖励人民币壹仟元;鼓励奖200名,各奖励人民币伍佰元。”】 第九条 发票摇奖活动期数、奖项设置及奖金数额如有变动,与本办法第八条不一致时,由普洱市国家税务局提前向社会公告,并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奖所得奖金属单位团体所有,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处理;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自然人个人中奖所得奖金按照所得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摇奖管理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均可参与发票摇奖活动: (一)消费者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消费,合法取得且收款方已向税务机关办理验旧手续,在税务机关相关征管系统中有对应的验旧数据信息的《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云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 (二)单份发票消费金额(价税合计)在5元以上(含5元)。 第十二条 单份发票中奖后,不再参与其他奖项的摇奖。已经参与过一期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摇奖。 第十三条“摇奖数据”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取。为确保发票摇奖活动公正、公平,“摇奖数据”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提供。 第十四条 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在月度终了后20日内,启用“摇奖系统”公开进行发票摇奖,由公证机构进行全程公证与监督,并由普洱电视台对摇奖活动现场进行录制播出。 第十五条 摇奖程序。 (一)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将“摇奖数据”导入“摇奖系统”。 (二)由工作人员或参与现场摇奖活动的消费者启动“摇奖系统”进行摇奖,依次摇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4个奖项的中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三)工作人员现场对摇出的中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进行记录并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四)由公证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督,现场宣读公证词。 (五)在“摇奖系统”和“普洱国税”微信公众号、普洱电视台、普洱日报、普洱人民广播电台、政府门户网站、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发布中奖公告。 第四章 兑奖管理 第十六条 中奖消费者应当于开奖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兑领奖资格,弃奖的奖金自动转入下期奖池。以后各期奖金数额不变。 [条款修订]获得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中奖人到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兑领奖;获得鼓励奖的,中奖人就近到所在地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兑领奖。【税屋提示——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获得一等奖、二等奖的,中奖人到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兑领奖;获得三等奖和鼓励奖的,中奖人就近到所在地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兑领奖。”】 第十七条 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兑付。 第十八条 单位(团体)中奖的,奖金由法人或由法人出具《法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领取;个人中奖者奖金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领奖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中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中奖发票记录的“购买方”、“付款方”信息一致的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团体)中奖者,必须提供加盖本单位(团体)公章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证明;个人中奖者必须提供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复印件及开户银行名称。 (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者或者中奖单位(团体)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经中奖人或代理人当场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押印后,由兑奖的国税机关留存。 第十九条 普洱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兑奖时,要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中奖者提供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及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核。 中奖发票原件由兑奖的国税机关加盖“已兑奖”印章后,返还中奖者。 第二十条 中奖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奖金时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兑奖的国税机关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中奖人信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票,不予兑奖: (一)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二)空白发票、已作废的发票、已申明被盗的发票;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摇奖条件的发票; (四)开票信息不真实的发票; (五)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六)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七)未加盖开票单位(经营者)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经营者)不符的发票; (八)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九)发票填开的购买方、付款方名称与兑奖人有效身份证明不一致的; (十)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发票; (十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发票; (十二)普洱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的发票。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普洱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消费者开具(提供)发票。按照规范的商品编码对应的货物或劳务、服务名称开具,且开具日期等要素填写齐全。发票票面必须加盖开具单位(经营者)的发票专用章。 (二)在《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云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栏,正确填写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单位(团体)消费者索要的发票应当填开单位(团体)名称的全称;个人消费者索要的发票应当填开消费者个人真实姓名。索要发票者属于经营性单位(个体)的,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三)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备注”栏目填写消费者真实地址及联系电话。 (四)按照规定时限和方法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国税机关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索要发票时,向经营者提供准确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认真核对发票开具信息,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 (二)确认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参与摇奖的条件。 (三)确认持有的发票是否属于不予兑奖情形。 (四)可以就近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查询或者通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查询发票真伪。 (五)保管好发票,并将所持发票与开奖公告进行核对,自行确认是否中奖。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在兑奖审核时,如发现通过伪造、变造中奖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六章 维权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发现下列情形,可以通过“普洱国税”微信公众号中“我要举报”模块进行举报,也可就近到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举报。国税机关将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查实并处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经营者(收款方)拒绝提供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要求又拒绝重新开具的。 (二)取得的发票开具金额(价税合计)与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的。 (三)取得的发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人不符的。 (四)提供虚假发票的。 (五)经营者有偷逃税嫌疑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自然日,“日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