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储备棉抵扣进项税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流[1996]396号 1996-09-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安徽省棉麻公司安庆分公司储备棉进项税金抵扣的请示报告》(宜国税流[1996]291号)悉。 储备棉是国家的专项储备物资,由国家下达储备计划,省棉麻公司指定部分地、市分公司代为收购、储存,收购资金为中央专项贷款,利息及支付给代储单位的仓储保管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储备棉的动用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因此,储备棉实际上是省棉麻公司地、市分公司代保管的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省棉麻公司地、市分公司收购储存的储备棉,其进项税金应单独反映,不得作为正常经营业务的进项税金进行低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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