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向个人支付的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265号 2001-08-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农村信用社向个人支付股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我省部分呢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将个人存入的款项,写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金”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按一定比例向个人支付的所得,其实质是向个人支付的股息。对于个人取得的该项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农村信用社代扣代缴。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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