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工业经济全面升级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宜地税发[2012]98号 2012-11-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市局对2011年第2号公告发布的《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工业经济全面升级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改后的《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工业经济全面升级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修订)》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工业经济全面升级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修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全市产业升级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策应“三年工业强攻战”战略,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促进宜春工业经济全面升级,推动宜春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依据税法规定并结合全市实际,提出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支持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升发展传统优势产业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 5.企业属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并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9.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1.企业以国家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2.对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四、减轻工业企业税收负担,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 13.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6.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 17. 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从使用的月份起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18.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因上述需要而搬迁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9.对符合规定的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支持培育和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为产业升级提供人力保障 20.对服务于企业的外籍人员(含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下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在3500元/月的基础上再加扣1300元/月(共计扣除4800元/月);对外籍人员取得的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取得的伙食补贴、洗衣费、出差补贴收入和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其他费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N股、H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对由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涉及工业经济发展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且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予以免征营业税。 22.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至2013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规定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条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优化工业企业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23.严格审批工作规程和优化具体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确保优惠政策执行不拖延、不走样。全面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减少、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类涉税表、证、单、书、票、卡等文书资料;精简办税手续,简化纳税人发票领购的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24.对企业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以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回复。各级办税服务厅提供导税服务、全程服务、限时服务和提醒服务。 25.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项目,及时分析研究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对项目建设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情报交流和信息共享,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6.地税部门遇到因信息系统升级而影响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或者需要企业的办税软件配套升级时,将提前告知。企业在选择涉税中介服务时,地税部门不指定或者不强制税务代理。 27.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违规费用,不得向企业报销单位或私人费用,不得向企业摊派任何款物。 28.全面落实税法公开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尽可能扩大税收政策的公开面,增加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电子触摸屏、工作简报、税收讲座等形式宣传与重大项目建设有关的税收政策;编印《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办税指导手册》,免费赠送项目纳税人;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中,积极主动地做好税收政策的辅导工作。 29.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将依法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违反规定泄露企业的涉税保密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0.市局成立服务工业经济全面升级领导小组,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明确受理投诉的职能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投诉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对项目服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问题严重,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2011年第2号公告同时废止。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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