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206号 2000-12-1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区、县国税局接到通知后,应对采集的价格信息进行审核和计算,并按要求认真填报有关调查表。 二、丙类卷烟价格信息由负责卷烟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采集的主管区县国税局按照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关报表及资料,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市局审批后下达。新的计税价格执行时间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止(闰年顺延到2月29日)。在新的核价通知下达之前,暂按原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待新的核价通知下达后再进行调整。 三、总局《办法》第十八条中所说“新牌号卷烟”,在1年试销期内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市局核定。“新牌号卷烟”自试销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总局《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关报表及资料,并在报送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经市局审批后,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四、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旧牌号新规格卷烟”,按总局《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关报表及资料,并在报送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五、负责卷烟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采集的主管区县国税局和被采集单位名单见附表。(如有调整另下文通知) 六、总局文件规定的各种调查表,各负责采集信息的区、县国税局每季度报送一次,于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2000年度的价格信息于2001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12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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