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淄财税[2021]6号 2021-01-13 税屋提示——依据淄财税[2022]2号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文件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0〕9号)和《淄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0〕17号)转发文件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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