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163号 1996-11-0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税收大检查”)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1996年税收大检查是巩固财税改革成果,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保证税收收入任务完成的需要。为有效遏制各种偷逃骗抗税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以保证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今年的税收大检查工作要做到“三个重点、四个结合”。“三个重点”即集中力量重点检查税源大户;重点检查以两税(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工商税收的缴纳;重点清理欠税力争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四个结合”即税收大检查要与组织收入相结合,与征管改革的同步进行相结合,与查处大要案相结合、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要突出抓好重点检查工作。今年税收大检查取消自查阶段,各局要集中精力搞好重点检查,要认真研究、制订重点检查计划。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重点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市政府有关通知、办法执行。其中增值税的检查范围和重点依照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6]30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开展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和京国税[1996]121号《关于对增值税税负过低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各局要尽可能多的抽调一批干部参加税收大检查,要集中时间、强化培训、抓住重点、查深查细,重点检查税源户工作力争年内完成。 三、加强税收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税收大检查分办公室,由马毅民副局长兼主任,李幼才、邵大春、王颖非、闫润和、李燕、孔繁琪、张克礼、王冰、任四平、冯广明等同志兼副主任;成员由有关处室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局稽查处。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各局税收大检查组织安排计划及办事机构、人员名单于11月5日前报送市局稽查处。 四、搞好税收大检查的总结整改工作。要通过税收大检查,严肃税收纪律,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纪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税收法制建议,规范征管制度,堵塞漏洞,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促进征管改革不断深入。1997年2月底前完成税收大检查总结、整改、建制工作。 1、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使用《税收政策检查及违章处理情况报告表》,每月终了后5日内上报市局稽查处,并随表附送3份典型案例(检查复印件)。 2、税收大检查工作总结于1997年2月20日前报市局稽查处。 附件: 1、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略) 2、北京市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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