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1]19号 2001-02-09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工作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关键环节,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学习与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并按《办法》和《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二、各地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7月10日前向省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汇总表(见《规程》附件3、4、5)和拷贝软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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