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发[1995]347号 1995-10-2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管理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1995]252号)悉。经研究,省局明确如下: 一、省局粤国税发[1995]028号文第三条第2点中关于对符合条件减免所得税的新办企业的审批权限,调整为:对符合条件减免所得税的新办企业,第一年由企业所在地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第二年开始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原有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其他减免中央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为规范全省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权限的管理,维护税收政策的完整住和统一性,对你市减免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仍按省局粤国税发[1995]028号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 1995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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