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部门的工附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湘地税函[1995]159号 1995-08-02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第四条“对建筑段、总公司所属建筑公司为铁路系统内部的建筑物进行维修,改扩建,总公司向其清算的价款不征营业税;但上述建筑公司、建筑段工程发包给地方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业总分包的纳税规定,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条款废止。
一、对铁路部门的装卸搬运收入,包括行李、邮政车的装卸搬运收入,按“交通运输”税目中的“装卸搬运”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旅客列车上的餐车、小卖收入,车站站台内的饮食服务收入等旅行服务收入以及行车公寓对外营业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工务段所从事的运营铁路的中、小修理业务,铁路总公司向其清算的价款不征营业税;但工务段为企业专用铁路进行修理所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工附业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征收营业税。 四、[条款废止]对建筑段、总公司所属建筑公司为铁路系统内部的建筑物进行维修,改扩建,总公司向其清算的价款不征营业税;但上述建筑公司、建筑段工程发包给地方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业总分包的纳税规定,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 五、铁路工附业的营业税以能够核算营业收入的站、段为纳税单位,在取得收入的站、段所在地交纳。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