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地税个[1999]399号 1999-08-0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通知中有关“关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均按京地税营[1999]3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废止。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8]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相关税种的税收政策规定,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条款废止]关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均按京地税营[1999]3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区县局、各分局在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京政发[1998]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8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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