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6年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外[2006]14号 2006-02-27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为继续发挥虹桥、闵行、漕河泾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的优势,鼓励本市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执行本市原规定的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6年底: 1.设立在虹桥、闵行、漕河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设立在浦东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3.设立在本市的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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