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租入公房进行改建、扩建有关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1]53号 1991-07-06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近几年来,有较多的企业对租入房管部门的公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增添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对这部分房产增值部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但据了解,这些对公房改建、扩建和增添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而发生房产增值部分,虽然企业是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由于房管部门对改建、扩建和增添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后的公房,又增加了房租,因此这类房产的增值部分房产税实际上已由房管部门按租金收入一并缴纳。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决定暂不对企业征收这部分的房产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