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我市城市房地产税征期月份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二[1997]123号 1997-2-5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市城市房地产税每年分四季(二、五、八、十一月)交纳。考虑到春节通常在二月份,为了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期月份改为每年的三、五、八、十一月,纳税人应分别于每年的三、五、八、十一月的前五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请各区、县局、各分局遵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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