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9]83号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地税局2008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发现部分直属局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中,存在企业所得税“该征不征,不该征仍要征”的问题。为严格执法,规范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对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按规定期限向经营地主管税收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二、纳税人外出经营,凡已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主管税收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含已按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限期补办报验登记),其经营所得一律回所在地申报纳税。 三、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限期补办报验登记期间仍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其经营所得一律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前款就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该行业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琼国税发[2007]215号)附表《应税所得率表》执行。 适用税率为:2007年及以前15%;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及以后25%。 四、各直属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文件规定要求,做好外出经营活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如再出现不按规定执行的情况,省局查实后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执法责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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