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地税发[2000]120号 2000-04-19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7年10月3日起,本法规第二十六条废止,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十五条废止。
为加强土地使用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解决执法过程中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调查研究决定,现将土地使用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为鼓励盘活房地产市场,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原琼财税[1990]地字第7号文第二款同时废止。 二、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为照顾其实际情况,经批准,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税。 三、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使用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军队、武警部队办的生产民用品的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和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以及出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军工(需)企业的用地,凡专门生产军用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专门生产民用品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三)军队、武警部队办的服务社、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使用的土地,专为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和出租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军队、武警部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使用的土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使用的土地,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在市、县范围内跨区、镇使用的应税土地,可由市、县税务机关指定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按市、县税务机关指定的税务机构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免税单位的宿舍用地,用于本单位职工家属居住的,暂免征土地使用税;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照章征税。 七、关于安排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企业使用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安排聋、哑、盲、残、痴呆低能人员和贫困户(指乡镇、街道评定公布的贫困户,脱贫后不再计算)就业的福利工厂,上述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八、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九、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企业内部的消防队、保(治)安队使用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企业内部设立的消防队、保(治)安队,是企业组织的一部分,对其使用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各级工会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工会所属的学校、培训班、医院、疗养院等单位自用的房产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工会所属的文化宫、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单位,专供职工进行文娱活动和文化教育使用的房产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用于经营的影剧院、娱乐场(舞厅)、小卖部、饮食服务业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三、关于工商市场管理部门的市场房产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工商市场管理部门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房产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用于集贸市场作摆卖产(商)品的用地部分,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四、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按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五、关于地下商场等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利用地下人防设施等装修作营业用的商场、停车场、茶室、旅馆等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六、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七、对在河流、湖泊等水面上建房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在河流、湖泊等水面上建房所占用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八、对食品公司等单位的鱼塘、临时饲养场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食品公司、外贸企业等单位的鱼塘、饲养场,专门用于储备饲养鱼、鸟、牧畜等商品,以备销售,对这类鱼塘、饲养场用地,不能视作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九、关于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纳入“菜篮子”工程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的种植、养殖、饲养及科研用地,经批准,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余加工、销售及办公生活等用地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倒闭、撤销、季节性生产等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企业停产、倒闭、撤销后,其占地闲置不用的,由纳税人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如这些土地转让给其他纳税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因季节性生产而闲置不用的厂房用地,由纳税人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在停产期间,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仍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由纳税人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注:下划线部分规定废止),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十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个人所有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用于居住的,暂免征土地使用税;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照章征税。 二十二、关于外地办事机构的房产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外地各级政府的办事机构,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使用??出租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使用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外地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其他单位、从事采购、推销产(商)品等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具体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各方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综合楼分属几个单位使用,按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计算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办法是:应交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平方米)=该单位使用的建筑面积(平方米)×综合楼使用土地面积(平方米)/综合楼全部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十四、关于单位房改后个人住房占用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规定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十五、[条款废止]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2]053号《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规定,下放的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应集中在省地方税务局,不得再层层下放。对符合规定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各市、县要严格把关,经审核后,按税收管理体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或核报。 二十六、[条款废止]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和汇算清缴时间 我省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每季终了后1-10日为纳税申报期限,每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为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时间,清缴上年第四季度及本年第一至第三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二十七、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税务机关已按原规定征税的,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二十八、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