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光泽大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407号 2003-08-2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福建光泽大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的请示》(南国税发[2002]第11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 福建光泽大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97年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83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大洲电站,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该企业从事电力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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