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2004年度税前扣除呆帐损失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72号 2005-03-0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申请2004年度小额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函》(工银闽综[2004]91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精神,在全省抽查核实的基础上,剔出不符合规定的部分,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单笔金额10万以下的呆帐损失按附表所列单位、金额于2004年度先用呆帐准备金冲减,不足部分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 1.汇总表(略) 2.营业部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略) 3.三明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略) 4.莆田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略) 5.南平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略) 6.宁德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略) 7.泉州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略) 8.漳州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略) 9.龙岩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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