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地稅发[2008]289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经营企业代燃气公司收取燃气入网费等代收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8
摘要:房地产经营企业收取的上述费用包含在合同房款中,且由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的发票给购房者的,属于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费用,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经营企业代燃气公司收取燃气入网费等代收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南地稅发[2008]289号         2008-11-28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近期部分基层局反映的房地产经营企业代燃气公司收取燃气入网费、代房产局收取办证费等代收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经营企业收取的上述费用不包含在合同房款中,且最终由燃气公司、房产局等部门直接开具发票给购房者的,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第一条“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情形,不属于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二、房地产经营企业收取的上述费用包含在合同房款中,且由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的发票给购房者的,属于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费用,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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