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农村偏远地区个体工商业户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91号 2002-04-09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下发,对加强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执行情况看,对税源分散、交通不便、应纳税额较小的农村偏远地区的零散个体工商业户实行按月申报纳税比较困难,实行驻乡征收组巡回征收又造成税收成本过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就农村偏远地区的个体工商业户申报纳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偏远地区的界定 农村偏远地区是指距农村地税中心所巡回征收点距离较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具体范围的划定由各市自定,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备案。 二、农村偏远地区个体工商业户的界定 农村偏远地区个体工商业户是指生产经营地点固定,距农村地税中心所巡回征收点距离在5公里以外,实行定期定额管理且月缴纳地方税款在1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业户。 三、对农村偏远地区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管理 ㈠月缴纳地方税收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按半年到巡回征收点或农村地税中心所申报并缴纳各项地方税款。 ㈡月缴纳地方税收50-100元(含100元)的,按季到巡回征收点或农村地税中心所申报并缴纳各项地方税款。 ㈢月缴纳地方税收在100元以上的,按月到巡回征收点或农村地税中心所申报并缴纳各项地方税款。 四、农村偏远地区个体工商业户的认定程序 纳税人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农村地税中心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地税机关审批,并报市局备案,个别确需放宽条件的需经报市级地税机关批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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