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藏国税发[2006]84号文件的更正通知 藏国税函[2006]86号 2007-7-13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由于工作疏忽,《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4号)有几处错误,现更正如下: 一、第一部分“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第10个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函[2003]116号)继续有效。 二、第一部分“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123个文件的转发文号更正为《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1996]49号)。 三、第一部分“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124个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藏国税外函[1996]10号)未作废,继续有效。 四、第二部分“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54个文件的转发文号更正为《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1999]210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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