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北京市税三[1989]1046号 1989-12-25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一、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对已委托当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印花税票代售业务的,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对尚未开展印花税票代售业务的,应积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办理核发“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事项。 对商标注册证完税的有关事项,由西城分局(西城区税务局)负责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联系办理。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要认真监督领受人依法纳税。要切实做好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建立必要的印花税票的领、销、存手续,确保票款安全。 三、[条款废止]对外商投资企业领受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依照市税务局市税三[1989]511号转发财政部财税[1989]10号文件规定免贴印花。 附件:国税地字[1989]113号 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9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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