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三[1989]1046号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12-25
摘要: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对已委托当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印花税票代售业务的,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对尚未开展印花税票代售业务的,应积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办理核发“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事项。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北京市税三[1989]1046号              1989-12-25

 
  (通知略)

  一、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对已委托当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印花税票代售业务的,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对尚未开展印花税票代售业务的,应积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办理核发“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事项。

  对商标注册证完税的有关事项,由西城分局(西城区税务局)负责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联系办理。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要认真监督领受人依法纳税。要切实做好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建立必要的印花税票的领、销、存手续,确保票款安全。

  三、[条款废止]对外商投资企业领受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依照市税务局市税三[1989]511号转发财政部财税[1989]10号文件规定免贴印花。

  附件:国税地字[1989]113号 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9年12月2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