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法[2008]299号 2008-12-29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由于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税务证明》的办理程序没有下发,各单位在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时,可暂按现工作流程办理。待接到总局发文后,市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一并进行明确。《税务证明》由各局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二,各单位办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时,仍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5〕15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02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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